2018年元宝区审计局预算公开
2018年元宝区部门预算和“三公”
经费预算公开说明
元宝区审计局部门预算
(2018年)
目 录
第一部分 元宝区审计局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元宝区审计局2018年部门预算表
一、 2018年收支预算总表
二、 2018年收入预算总表
三、 2018年支出预算总表
四、 2018年财政拨款支出总表
五、 2018年提前告知转移支付总表
六、 2018年基本支出预算明细表
七、 2018年政府采购预算表
八、 定额外小专项及项目支出明细表
九、2018年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表
十、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表
十一、 2018年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总表
十二、 2018年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总表
十三、 2018年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总表
第三部分 元宝区审计局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元宝区审计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组织领导全区的审计工作,研究制定本区内的审计法规规章,制定全区审工作规划、计划。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参与制定财经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
(二)在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入进行审计监督,向区政府提交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区及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
(三)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对区本级各部门和区辖乡镇、街道办事处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对区属事业单位及其他接受财政拨款单位的财政收支及资金使用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3.对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4.对区内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5.对区属政府部门管理和社会团体受区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6.对区内组织的政府间国际贷款、海外投资项目及合资合作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7.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定应由区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四)接受委托开展对本区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五)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等与国家、省、市和区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的专项审计调查。
(六)依法检查审计决定审计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区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七)指导和监督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及企业内部审计。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八)承办区政府和市审计局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元宝区审计局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无
第二部分元宝区审计局部门预算公开表
(见附件)
第三部分 元宝区审计局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元宝区审计局2018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元宝区审计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其他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财政事务、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等。元宝区审计局2018年收支总预算109.41万元。
二、收入预算说明及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2018年审计局收入预算 1094.11 千元,同比增加32.21千元,增长3 %。增加的主要原因:人员经费增加及预留工资增加
三、支出预算说明及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2018年审计局支出预算1094.11 千元,同比增加32.21 千元,增长3 %。增加的主要原因:人员经费增加及预留工资增加
四、2018年度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2018年审计局机关运行经费预算 296.21 千元。
五、2018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审计局政府采购预算安排 67 千元(见附表)。
六、2018年度“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按照中央、省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厉行节约、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等有关要求,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压减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018年审计局“三公”经费预算共安排 0.7 千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 0 千元,公务接待费 0.7 千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0 千元。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较上年增加 0 千元。
七、2018年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说明
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本部门项目支出 40 千元全额纳入预算绩效管理。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区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附件下载:2018年部门预算表审计.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