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元宝区统计局部门预算公开
目 录
第一部分 元宝区统计局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元宝区统计局2018年部门预算表
一、 2018年收支预算总表
二、 2018年收入预算总表
三、 2018年支出预算总表
四、 2018年支出预算总表
五、 2018年财政拨款支出总表
六、 2018年提前告知转移支付总表
七、 2018年基本支出预算明细表
八、2018年政府采购预算表
九、2018年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表
十、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表
十一、 2018年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总表
十二、 2018年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总表
十三、 2018年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总表
第三部分 元宝区统计局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元宝区统计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区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全面、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监督检查全区、各部门、各单位统计工作和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指导全区统计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基本统计制度、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健全全区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核算全区及各街、镇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和指导全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组织实施全区人口、经济、农业、投入产出等国情国力普查和重大专项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区情区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行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行业全区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能源、投资、消费、价格、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情况等专业统计调查及有关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城乡建设、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等全区性基本统计数据;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区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统计公报和统计信息。
(六)组织全区、各街镇和各部门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七)组织、管理、审批或备案全区、各街镇、各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和基层统计业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主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
(八)负责管理统计普查中心人员的队伍建设、业务领导,指导全区统计专兼职人员,组织管理全区统计专业资格考试。
(九)建立并管理全区统计信息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指导各街镇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组织和指导各街镇大型普查、专项调查等统计调查的数据处理。
(十)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元宝区统计局局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无
第二部分元宝区统计局部门预算公开表
(见附件)
第三部分 元宝区统计局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元宝区统计局2018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元宝区统计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其他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财政事务、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等。元宝区统计局2018年收支总预算117.18万元。
二、收入预算说明及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2018年统计局收入预算1171.81千元,同比增加157.71千元,增长15.6%。增减的主要原因: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
三、支出预算说明及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2018年统计局支出预算1171.81千元,同比增加157.71千元,增长15.6%。增减的主要原因: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
四、2018年度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2018年统计局机关运行经费预算114.01千元。
五、2018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统计局政府采购预算安排 271.12千元(见附表)。
六、2018年度““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按照中央、省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厉行节约、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等有关要求,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压减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018年**局“三公”经费预算共安排0.8千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千元,公务接待费0.8千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千元。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较上年持平。
七、2018年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说明
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本部门项目支出240千元全额纳入预算绩效管理。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区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