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预决算内容

2018年新安小学部门预算公开

发布时间:2018/1/5 15:25:00 来源: 浏览:()

 

 

 

 

 

 

2018年元宝区部门预算和“三公”

经费预算公开说明

 

 

 

 

 

 

 

 

 

 

 

 

 

 

 

 

 

 

 

 

新安小学部门预算

2018年)

 

 

 

 

 

 

 

 

 

 

 

 

 

 

   

 

 

第一部分   新安小学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新安小学2018年部门预算表

一、  2018年收支预算总表

二、  2018年收入预算总表

三、  2018年支出预算总表

四、  2018年财政拨款支出总表

五、  2018年提前告知转移支付总表

六、  2018年基本支出预算明细表

七、2018年政府采购预算表

八、2018年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表

九、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表

十、  2018年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总表

十一、        2018年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总表

十二、        2018年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总表

第三部分    新安小学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新安小学概况

 

一、主要职责

实施小学阶段义务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 

主要职责: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实施素质教育,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加强安全和后勤服务工作,为教育教学提供保障。

具体职责:

1、贯彻方针。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治校。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和教职工队伍建设,不断提高队伍素质。

2、德育为首。面向全体学生,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社会发展要求,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引导学生从小逐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3、能力为重。遵循教学规律,深化课堂教学改革,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4、安全第一。做好校园安全工作,开展师生安全教育,健全安全应急机制,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确保师生在校期间的安全。

5、积极配合政府动员辖区内适龄儿童入学,完成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布置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新安小学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

 

 

第二部分新安小学部门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新安小学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新安小学2018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元宝区新安小学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其他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财政事务、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等。新安小学2018年收支总预算513.68万元。

二、收入预算说明及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2018年新安小学收入预算 5136.8 千元,同比减少1096.4  千元,下降 17 %。减少的主要原因:退休人员工资纳入社会养老保险。

三、支出预算说明及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2018年新安小学支出预算 5136.8 千元,同比减少   1096.4千元,下降 17 %。减少的主要原因:退休人员工资纳入社会养老保险。

 

四、2018年度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2018年新安小学机关运行经费预算  0   千元。

五、2018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新安小学政府采购预算安排  130.63  千元(见附表)。

六、2018年度““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按照中央、省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厉行节约、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等有关要求,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压减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018年新安小学“三公”经费预算共安排  6.16 千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  0  千元,公务接待费  6.16  千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0  千元。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较上年减少  0.44  千元,主要减少原因:压缩经费开支。

七、2018年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说明

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本部门项目支出    千元全额纳入预算绩效管理。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区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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