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宝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预算 (2016年)
元宝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预算
(2016年)
目 录
第一部分 元宝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元宝区纪律检查委员会2016年部门预算表
一、 2016年收支预算总表
二、 2016年支出预算表
三、 2016年公共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明细表
四、 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表
第三部分 元宝区纪律检查委员会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元宝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省委、省纪委、市委、市纪委和区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主管全区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和区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负责统一部署全区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三)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承担区委、区政府反腐败斗争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职责。
(四)负责检查并处理区级机关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党的组织和区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党内法规的案件,调查处理区政府各部门、国家公务员和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作出党纪或行政处分或提出给予党纪或行政处分的建议,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检组织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五)保护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受理监察对象不服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六)负责作出维护党纪的决定,根据本区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负责变更或撤销下级纪委不适当的决定。负责检查区政府各部门和所属单位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所作出决定中的问题,并提出行政监察建议。
(七)负责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纪政纪教育计划,配合和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负责对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的理论研究。
(八)按照权限和职责,协同区委组织部考察乡镇(街道)和区级机关部门的纪检监察干部,并提出任免建议;组织指导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九)承办市纪委、市监察局和区委、区政府委托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元宝区纪律检查委员会2016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包括:
1.元宝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部分 元宝区纪律检查委员会部门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元宝区纪律检查委员会2016年部门预算
情况说明
一、关于元宝区纪律检查委员会2016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元宝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其他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财政事务、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等。元宝区纪律检查委员会2016年收支总预算177.9万元。
二、关于元宝区纪律检查委员会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按照中央、省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厉行节约、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等有关要求,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压减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数8.3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0.65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7.65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区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丹东市元宝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支出预算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