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机构内容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发布时间:2016/12/28 9:05:00 来源: 浏览:()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确定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组织拟定卫生改革与发展规划和相关工作方案,组织实施省、市卫生、食品安全、医疗器械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配合省市做好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相关工作;监督区属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的采购及使用。

  (三)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

  (四)组织实施全区卫生发展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区卫生资源配置,研究制定社区卫生、农村卫生、妇幼卫生工作发展规划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初级卫生保健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五)负责全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组织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及干预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组织协调传染病疫情的处置;负责指导全民健康教育。

  (六)组织实施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管理医务人员资格认证和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工作。

  (七)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措施,组织调度全区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

  (八)贯彻执行中医、中医中药结合、中西医结合以及民族医疗的发展规划,推进中医药的继承、发展、创新,促进和推动中医药现代化。

  (九)组织、监督、管理传染病防治和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

  (十)负责全区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医疗质量和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组织实施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

  (十一)负责组织全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拟定全区卫生人才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

  (十二)监督实施中医医疗、保健、中药、护理等人员的技术职称评定标准和医疗、保健、护理等人员执业资格标准;对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进行监督和指导,研究和指导民族医疗工作。

  (十三)负责区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管理,负责区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

  (十四) 承担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五) 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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