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推动非户籍人口 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1/25 8:53:00 来源: 浏览:()

一、制定《实施方案》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按照国家、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我省积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并于2015年7月13日出台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辽政发〔2015〕18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在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从总体上看,部门之间缺少合力、配套措施不够完善、城镇承载能力有限等问题仍然存在,亟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2016年9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户籍制度改革和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工作进行了再动员、再部署。《通知》下发后,按照省政府领导的批示要求,省公安厅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起草了《辽宁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是对《意见》的完善和补充,也是指导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省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充分反映了省委省政府对加快我省户籍制度改革的高度重视,标志着我省户籍制度改革开始进入新的实施阶段。

二、《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理念创新为先导,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抓住辽宁新一轮全面振兴发展重要机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进一步放宽城镇户口迁移政策,创新人口管理工作,紧紧围绕推动我省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为目标,加快完善财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引导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促进农业转移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

三、《实施方案》的发展目标是什么?

  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充分考虑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能够适应城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非户籍人口落户,逐步带动新增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加速破除城乡区域间户籍迁移壁垒,进一步完善就业、教育、文化、社保、医疗、住房等配套政策体系,努力实现全省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就地城镇化。到2020年,我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力争提高到65%。

四、《实施方案》有哪些政策措施?

  《实施方案》明确了十三项主要任务:一是全面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二是调整完善特大城市落户政策;三是调整完善大中城市落户政策;四是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五是建立财政性建设资金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城市基础设施投资的补助机制;六是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七是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制度;八是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九是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十是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十一是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等政策;十二是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十三是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

五、如何加强落实《实施方案》工作的组织领导?

  《实施方案》从强化专项检查、强化职能分工、强化审计监督等方面提出了要求。一是强调了省直相关部门要对各地区非户籍人口特别是进城农民落户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和监督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确保我省非户籍人口落户工作有序推进。二是要求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卫生计生委、省审计厅、省统计局、辽宁证监局以及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做好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具体配套措施的实施工作。三是要求将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情况和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纳入省级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范围,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有关部门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文件链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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