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市编委办关于《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1/25 8:58:00 来源: 浏览:()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7〕26号)(以下简称“辽政发〔2017〕26号文件”)印发后,市领导高度重视,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我们根据辽政发〔2017〕26号文件,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组织市政府各部门对照省政府调整行政职权进行对应调整,在充分征求了各部门的意见后最终行成了调整意见。

  一、权责调整情况

  (一)关于市政府部门取消的职权

  根据辽政发〔2017〕26号文件,省政府取消25项行政职权,按照省政府取消的行政职权项目,市政府部门也有的,相应必须取消的原则,我市对应取消15项。同时省政府取消市、县级政府行使行政职权71项,其中因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和国家、省相关文件规定不再实施的44项,如“年产50万吨以下(不含)煤炭液化项目核准”等;因管理对象已不存在,取消行政职权4项,如“农业发展基金支出审批”等;因设定依据不充分,取消行政职权12项,如“废旧金属经营资格审批”等;因设定的法律法规依据已废止,取消行政职权11项,如“四类大型物件业户开业、扩大经营范围审批”等,本次调整我市全部取消。共计取消86项。

  (二)关于市政府部门增加的职权

  根据辽政发〔2017〕26号文件,省政府本轮新增了81项职权,市政府部门对照省直部门本轮增加的职权,备注中明确市县属地化管理的,我市相应增加,共计增加49项。

  (三)关于由市级部门行使调整为省级部门行使的职权

  按照法定依据充分,省、市意见统一的原则,辽政发〔2017〕26号文件将“渔业岸台执照审核”、“省直医疗机构护士执业注册”、“对违法、违规生产监控化学品行为的处罚”、“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等13项行政职权由各市行使调整为省政府部门行使,涉及我市的共计11项。

  (四)关于承接省直部门下放的职权

  辽政发〔2017〕26号文件下放7项行政职权,除“在辽河凌河保护区内采伐护堤护岸林木审批”不涉及我市,其余6项我市全部进行了承接。

  二、下步工作

  1.编制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由市、县政府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新增和调整的职权事项,按照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编制或调整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最大限度精简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办理时限。

  2.做好与放管服各项改革的衔接工作。各级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要根据各级政府权责调整情况,对进驻的事项进行调整。

  3.及时对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进行调整。按照《丹东市权责清单管理办法》(丹政发〔2016〕46号)规定,权责清单内容实行动态调整。市编委办将对清单进行集中调整。今后各部门要按照《管理办法》要求,于行政职权有关事项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整申请,我办将依程序进行审核调整。

  联系人:钱舒蓉,联系电话:3192015。

  丹东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7月17日

文件链接: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丹政发〔2017〕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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