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 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1/25 8:54:00 来源: 浏览:()

一、《实施意见》出台背景

  目前,我省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完成,配套改革正在深入推进,改革已进入深水区。2016年11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83号,以下简称《意见》)。为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持续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结合我省林业“十三五”规划,省林业厅组织起草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意见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在征求了25个省直相关部门意见后,经省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包括总体要求、稳定集体林地承包关系、放活生产经营自主权、引导集体林适度规模经营、加强集体林业管理和服务、加强组织保障等6个方面的内容,共20条。其中具体工作5个方面、17条、35项工作内容,涉及23个省直部门。

  (一)稳定集体林地承包关系。推进集体林不动产登记颁证工作,将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权属证书全部发放到户。研究落实“权属稳定、经营放活、管理宽松”的自留山经营管理政策,开展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积极争取国家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相关政策,推广使用统一的集体林承包、流转合同示范文本。

  (二)放活生产经营自主权。建立公益林动态管理机制,实行公益林分级经营管理。推行集体林采伐公示制度,实现森林采伐限额“进村入户”,简化林业行政审批环节和手续,推进全省林地“一张图”管理建设,完善集体林地分级保护制度。

  (三)引导集体林适度规模经营。贯彻落实《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建立全省林业重点县互联互通的林权交易市场平台体系,推进集体林权规范流转。大力培育和发展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实施林业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林业产业及森林旅游等绿色新兴产业发展。建立健全林权抵质押贷款制度,启动一批银林融资合作项目,完善森林保险制度。

  (四)加强集体林业管理和服务。推进集体林管理信息化建设,实现全省联网互通、林权流转交易信息共享。加强经营纠纷调处,妥善解决各类承包经营纠纷问题。推进基层林业职能转变,逐步将一些服务事项交由社会化组织承担。推行“互联网+”模式,培育壮大林产品电子商务市场体系。

  (五)加强组织保障。林业厅负责统筹协调,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将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加强绩效管理,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效纳入对各市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对发展集体林业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文件链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55号)
版权所有: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政府
辽ICP备13009825号  辽公网安备 21060302000085号
网站标识码:2106020001     联系地址:元宝区新柳街8号
电话:0415-2806290 邮编:118000 网站地图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任何媒体上擅自转载和引用本网站内容


微信
移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