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港市扶持运动户外服装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政发〔2017〕3号

发布时间:2017/4/28 10:25:00 来源:东港市 浏览:()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东港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东港市扶持运动户外服装产业发展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港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9日

东港市扶持运动户外服装产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运动户外服装产业发展,推动项目建设和产业聚集,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提升产品、技术和市场竞争力,打造全国运动户外服装名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我市登记注册纳税、从事运动户外服装(包括面料辅料)的研发设计、生产加工、营销展示、仓储物流、电商保税等生产和服务性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在我市辖区内实施的、符合第二条类型的新建或改扩建生产和服务性项目。

  第四条 支持项目落地

  1.除国家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对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先征后按50%返还,用于项目扶持;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执行。(各相关单位负责)

  2.开通绿色通道,加快办理审批手续。(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负责)

  3.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国内驰名商标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市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项目达产后,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资金补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

  第五条 支持企业发展

  1.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含,不含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部分,下同)以上并纳入规上统计的企业,给予3万元资金扶持;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的企业,给予10万元资金扶持;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的企业,给予20万元资金扶持;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的企业,给予50万元资金扶持;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的企业,给予100万元资金扶持。(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

  2.对拥有自主品牌的企业,给予该品牌产品年新增销售额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部分2%的补贴。(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

  3.对拥有自主品牌的企业在东港域内新开设投资不小于50万元,年销售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有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及产品价值凭证的实体直营店,每店给予5万元补贴。(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

  4.对我市域内无股权关联关系的上下游纺织服装企业之间进行配套协作,采购本地产品,按年采购额0.5%的比例对买方给予补贴。(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

  第六条 支持园区发展

  1.为了推动产业集聚,市政府在运动户外服装产业发展的核心区-丹东前阳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占地1平方公里的纺织服装产业园区,鼓励更多企业和项目进驻园区。(前阳经济开发区负责)

  2.对进驻园区企业在享受第五条相关政策时,按相应标准上浮10%执行。(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

  3.对于总投资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工业类项目新征用地价格按《东港市人民政府落实沿边地区工业用地出让价格的实施意见(试行)》(东政发〔2016〕13号)执行,服务类项目新征用地价格按有关政策给予优惠。(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4.对项目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基础设施给予部分配套。(前阳经济开发区负责)

  5.对租赁政府所有厂房的企业,第一年免收租金,从第二年开始,每个年度企业按厂房投资额(决算价)的10%交纳租金,累计交纳的租金超过厂房投资额(决算价)时,厂房产权归企业所有。企业也可在租用期间,按厂房投资额(决算价)抵扣已付租金提前回购。(前阳经济开发区负责)

  6.对租用研发中心、办公大楼、职工宿舍的,租金按前款标准的50%执行。(前阳经济开发区负责)

  7.设立园区行管理服务办公室,各职能部门在园区提供一条龙服务,园区管理服务办公室统一做好住宿、就餐、文化、购物、供热等公共服务。(前阳经济开发区负责)

  8.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将园区内重点项目企业列为争取国家、省市支持重点,从专项、资金、产业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前阳经济开发区负责)

  第七条 支持企业创新

  除享受《东港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方案》中的政策外,对获得发明专利1个以上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5个以上(每个专利年销售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资金扶持。(市科技局、市经信局负责)

  第八条 支持企业用工

  1.给予劳动密集型企业贷款贴息。经认定是劳动密集型企业(条件包括:①当年新增贷款额度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超过一年;②当年在职职工总数达到50人以上;③当年新招用职工达到10人以上;④与新招用职工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缴纳五险),可以申请贷款贴息,可享受200万元贷款基数当年国家基准利率50%的一年期贴息。(市经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2.做好企业用工服务。完善服装劳动力市场,人社部门为企业免费提供各类用人信息服务,吸纳更多本地和外地劳动力到我市服装企业就业;放开户籍门槛,外来投资者或就业者,均可落户社区,在就学、就医、就业等方面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局负责)

  第九条 支持企业融资

  1.建立政银企长效合作机制。发挥市政府金融服务平台(东港市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中心)作用,积极引导对接金融部门,推动产业与金融的高度融合,努力突破纺织服装产业发展资金瓶颈。(市经信局、市金融办负责)

  2.支持企业上市,享受《东港市扶持工业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的相关政策。(市金融办负责)

  第十条 加强产业扶持工作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东港市扶持运动户外服装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东港经济开发区、前阳经济开发区、经信局、发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环保局、物价局、国土资源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外经贸局、科技局、招商局、商业局、审计局、人民银行、金融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单位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办公室主任由经信局局长杨平安担任。

  第十一条 企业扶持项目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考核。扶持资金按纳税属地原则,由各乡镇或市本级财政承担。

  第十二条 同等条件下,本办法与《东港市扶持工业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不重复享受,优先适用执行更优惠的政策。

  第十三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若遇上级政策变化时,以上级相关政策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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